发现承运物疑似卷烟后,他把车开到了派出所……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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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货车司机马某受货主李某委托,从Q省X市跨省运输一批货物到S省C市。马某驾驶货运车辆到达C市后,发现运输货物中有疑似卷烟,于是将车辆行驶至当地派出所。同时,打电话向当地的烟草专卖局举报。经调查,该批货物为卷烟477条,系李某所有。


  李某在未告知马某货物为卷烟的情况下,委托其运输至C市。李某无准运证跨省运输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马某虽承运卷烟,但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且发现异常后及时举报,相关部门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分析

  本案中,李某没有办理准运证,而让马某帮其跨省运输477条卷烟,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马某事先并不清楚运输的是卷烟,且在发现运输的货物疑似卷烟后,及时举报了李某,在此次事件中无主观过错,因此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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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