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对雪茄走私案件的影响
2024-12-10

  2024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由于对个人物品特别是雪茄的进出境有重大影响,笔者对该办法做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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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通过寄递渠道进境物品的限值由800元、1000元统一提高至2000元。由于超过限额的非单件物品需要按照货物进行通关,所以该限额的提高大大便利了个人邮包的进境,方便了国内居民的海淘。当然由于免税额50元并没有提高,因此只是方便,税负并没有降低。

 2、雪茄入境限额断崖式下跌。雪茄从行李渠道携带进境的数量从100支降到20支,港澳进境从50支降到了10支,“经常出入境人员(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从5支降到2支。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近年来高发的雪茄走私案件的直接后果,国家严格控制行李邮寄渠道的雪茄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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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自用”的定义进行了缩小解释。《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将自用定义为“是指本人使用而非出租或出售”,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自用”的定义“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相比,少了“馈赠亲友”。在雪茄等烟草类走私案件中,是否属于自用至关重要,因为自用即为个人物品,综合税率为50%,而非自用则属于货物,税率高达120%左右(以雪茄为例)。但笔者认为,可以将“馈赠亲友”包含在“本人使用”定义之内,因为一方面《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效力要高于《征收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另一方面,馈赠亲友也可以理解为本人使用的一种方式,不能狭义地认为只有自己抽才是本人使用。

4、对“合理”的定义基本没有变化。《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素”。之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合理数量”,定义为“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其实两者表达的意思相近,即考虑两点——人员情况和使用时间。以雪茄为例,人员情况是指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有抽雪茄的习惯,购买的雪茄是否符合其生活水平等因素,使用时间是指其正常的消耗量。这里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与海关正面监管不同,不能以进境的海关限额来认定当事人的合理数量。如笔者代理的多起雪茄走私案件中,当事人购买的雪茄数量均达数千支,远超海关限额,笔者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一方面雪茄购买后有一个放置“醇化”的过程,因此多买是为了以后的个人使用,另一方面当事人自己抽和应酬的日常消耗量确实比较大,所以即使是数千支,也依然符合“合理数量”的定义,应当以50%的物品综合税率进行计核,意见均被检方接受,大大降低了涉案偷逃税款数额。

附件:《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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