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禁烟国家出口电子烟,货物被查扣如何赔,深圳中院这样判!
2025-08-05


引言


2025年7月3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电子烟出口典型案例《向目的地国运送管制进口货物,货运丢了怎么赔?》。案例明确了货代合同性质和责任分担原则,为该类纠纷的后续审判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启发电子烟企业做好出口风险管理。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A电子烟公司准备发送一批电子烟到境外某国,该国对电子烟实行严格管制,除治疗目的电子烟需要政府批准才能进口外,对其他一次性电子烟和非治疗性电子烟全面禁止进口。


A电子烟公司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B货代公司接洽,在双方都知悉该国实行电子烟管制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国际快件运输代理服务协议。约定A电子烟公司委托B货代公司为其货物出口货运业务的代理人,如货物在中转途中发生扣关罚没,B公司将按照价格表或约定的赔偿方式(退运费+40元人民币/KG)赔偿。A电子烟公司向B货代公司发送的报关材料载明了货物为一次性电子烟,价值为10万多美元。


A电子烟公司将电子烟交B货代公司办理运输后,客户一直未收到货。B货代公司称电子烟被海关查扣,并向A电子烟公司返还了运费,但对货物赔偿标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为货物丢失的赔偿标准如何计算?A电子烟公司主张B货代公司将货物丢失,应按货物报关价值进行赔偿。B公司辩称,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货物的安全性都“心照不宣”,因此货物只应按合同约定的40元人民币/KG赔偿。A电子烟公司则认为如按此标准赔偿,则赔偿额尚不足货物价值的20%,有违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A电子烟公司作为发货人,为获取不当利益铤而走险,本身即存在明显过错。B货代公司未能证明电子烟被海关查没,且约定的赔偿标准亦不足以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法院酌情双方负同等的过错责任,案涉货物价值有报关单据为证,B货代公司应承担货物报关价值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及对电子烟公司的启示


(一)管辖与法律适用:本案为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给B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审理。


启示:在选择管辖与法律适用上要考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特别是对方是香港或国外公司。

  • 管辖法院尽量争取到内地,并适用中国法律,避免到香港或国外去起诉、应诉,以节省维权成本。

  • 电子烟公司与货代公司的合作,一般电子烟公司处于优势地位,管辖法院优先选择电子烟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本案中电子烟公司却疏于审查,约定了货代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 如从保密和维权效率角度考虑,可以约定仲裁,并注意确保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二)合同性质:电子烟公司与货代或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法院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委托合同,另一种认为是运输合同。


如认定为委托合同,货代公司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其能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特别是货物被海关查扣,如果货代公司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则难以认定其存在过错。法律依据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反之,如认定为运输合同,则无论货代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没有按约定交付货物,没有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合同被深圳中院认定为委托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


启示:从对电子烟公司有利的角度,应尽量将合同定义为“运输合同”,而非“委托合同”。合同性质的认定,不是看对方公司名称是否有“货运代理”字样,也不仅仅看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否是“货运代理合同”,更重要的是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审查。

  • 合同名称是判断合同种类的首要因素,故电子烟公司签订的出口运输合同,应使用“运输合同”名称,名称及内容避免使用“货运代理”“委托”等字眼。

  • 虽然报关环节难以回避委托代理,但应突出国内承运、国外承运等才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代理事项较少。

  • 对运输的约定,应强调货代公司承运人的地位,将运输的义务详细列明,具体如何运输、找哪家公司来承运哪一段,由货代公司决定。出口货物往往为多式联运,要求货代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与转运人签订合同。

  • 费用支付上,强调电子烟公司支付给货代的是“运费”,而非“代理费用”,甚至可以将运费和报关代理费分列,以突显运输才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转账备注和收取的发票也应注明是运输费用。

  • 在与货代的沟通过程中,可以询问运输情况,但要避免对货代公司安排运输事项的干涉。


(三)合同效力:虽然本案中深圳中院认定货运代理合同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曾有国内法院判决认为,将电子烟出口至禁烟国家,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而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赔偿方式也归于无效,要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电子烟公司非常不利。


启示:合同效力是电子烟公司发生货损后得到充分赔偿的提前和保障。

  • 在签订合同时,应查明目的地国的电子烟监管政策,尽量满足进口和销售条件,符合目的地国监管要求。

  • 货运合同应强调货代公司的合规责任,例如如实报关和清关,不得有少报、瞒报、绕关等行为。

  • 货运合同应强调货代公司对电子烟公司的提醒义务,如目的地国的监管要求、电子烟作为特殊货物的运输要求等。


(四)过错认定:首次,双方对目的地国禁烟均明知的情况下,仍合作向其出口电子烟,均存在过错。在双方业务人员沟通过程中,B公司人员表示该国电子烟“谁的货先到就可以卖个好价钱”“货物通过空派专线运输,国外不拆板”;A公司人员则询问B公司人员“运货稳不稳”,强调“报关资料不能填禁烟国家,也不能填该国”。其次,货代公司对货物不下落不明有直接过错。虽然B公司称货物被该国海关没收,但其提交的搜查令图片不清晰,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系被查没。


启示:过错确定责任分担的关键因素。委托合同中,货代公司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运输合同中,电子烟公司如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或甚至免除货代公司责任。因此,电子烟公司应尽量避免自己被认定有过错。

  • 应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货物为“电子烟”,并在运输前告知更详细信息,如是否为一次性电子烟,是否含烟油和电池,以及电子烟的品牌、规格、价格等信息,避免运输方抗辩不知具体货物品种。

  • 在报关环节上,应坚持依法合规报关,不参与任何“灰关”操作和沟通。

  • 电子烟公司应将完整的报关资料给到货代公司,并保留交接资料信息,防止货代公司篡改或替换。


(五)赔偿标准:对于委托货运合同,主要依据过错承担责任,针对约定违约金过高过或过低的情况,都可以请求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规则予以调整。本案中约定的“退运费+40元/KG”就属于约定违约金过低的情形,法院调整为按报关价值的50%予以赔偿。


而对于运输合同,赔偿的标准更加明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启示:赔偿条款至关重要,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约定不明双方会起争议,约定赔偿额不足,电子烟公司将遭受损失。

  • 作为电子烟公司,约定赔偿条件,应明确货物交接后多长时长客户未收到,则视为货物下落不明,货代公司应予赔偿。

  • 如货代公司反馈货物被查扣,应仔细审查其提供的证据。“双清包税”情形下,货代公司报关容易存在灰色操作,一般情况下难以提供官方证明。

  • 约定赔偿标准可以为:货物报关价值、运费的一定倍数、货物在目的地国的销售价格等。切忌像本案“退运费+40元/KG”这样过低赔偿标准的约定。

  • 本案未提及律师费能否由货代公司承担,但建议在合同内约定律师费、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取证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少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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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