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雪茄案件中的雪茄金属管、雪茄盒如何归类?
2025-08-08

实践中,在进口环节,即使包装箱盒与雪茄烟在采购合同中分列价格、数量,也往往被归入雪茄烟税类一并计税。


法律根据:《海关进口税则》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司法判例:在【(2020)沪03刑初71号】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中,2013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在不具有进口雪茄资质的情况下,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进口清关值班经理何某某共谋,通过某公司快件渠道将上海某某公司在境外购买的雪茄等货物邮寄回国。在案中,金某某辩护人认为,

1、货物中雪茄金属管,合同中列明价格、数量,与雪茄不存在配套或包装关系,不应当按照雪茄归类计税。

2、货物中包含雪茄盒,雪茄盒已构成货品基本特征,可重复使用,不再依附于雪茄进行归类。


但法院认为:

1、对于雪茄金属管、雪茄盒,如果与所装雪茄同时进口,并通常与雪茄一同出售,应与所装雪茄一并归类。

2、雪茄盒具有保湿功能,一起进口时雪茄盒使用价值依附于雪茄,涉案清单中,雪茄盒与雪茄一一对应,一起进口,应与所装雪茄一并归类,且本案中查获的雪茄盒为木质等普通材料,无需特殊单独归类。

来源:雄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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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雪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