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看点
ITC终裁:认定雷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无效,本案未违反337条款。
调查结束:未发布排除令或禁止令,337-TA-1410调查终止。
涉案企业多:案件共涉及35家被告企业。
初裁被推翻:ITC终裁推翻行政法官此前的侵权认定。
历时近两年:案件自2024年启动,至2026年3月终裁。
2026年3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就“特定一次性雾化器设备”(Certain Disposable Vaporizer Devices)337-TA-1410调查作出最终裁决: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无效,因此不构成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调查终止。
根据ITC公告,委员会推翻了此前行政法官的部分认定,裁定美国专利号11,925,202中被主张的权利要求4、12以及其所依附的权利要求1因“显而易见”而无效,因此不存在337条款所指的侵权行为。

案件背景
该案源于雷诺公司(Reynolds)于2024年提出的337调查申请。
2024年6月11日,美国RAI Strategic Holdings, Inc.、R.J. Reynolds Tobacco Company、RAI Services Company、R.J. Reynolds Vapor Company向ITC提交投诉,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一次性雾化器设备侵犯其美国专利号11,925,202,并请求ITC启动337调查,同时申请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
2024年7月,ITC正式立案,调查编号为337-TA-1410。调查涉及35家被告企业,其中包括多家中国电子烟企业。
在调查过程中,共有18家被告参与应诉,15家被认定为缺席被告,另有2家企业通过同意令方式退出调查。
同日,雷诺公司还向ITC申请临时排除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2024年9月至10月,行政法官就该申请举行证据听证。2024年11月,行政法官发布决定,否决临时排除令申请,委员会随后决定不予复审。
调查过程
2025年3月,行政法官发布Markman命令,对涉案专利中的争议性权利要求术语进行解释。
2025年4月,ITC举行证据听证会。到该阶段,雷诺公司在侵权主张中主要依赖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4、9、11、12和15。
2025年5月,委员会部分终止调查:专利中部分权利要求因投诉方主动撤回而不再纳入审理范围。
2025年8月29日,行政法官发布初步裁决(Final Initial Determination,FID)。
该裁决认定:
部分涉案权利要求存在侵权;
权利要求4和12有效且被侵权;
权利要求1、11、15虽被认定侵权,但因缺乏新颖性而无效。
在救济措施方面,行政法官建议,如最终认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形,应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或至少对相关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并对部分企业发布停止与禁止令。
复审程序
2025年9月,被告方向ITC提交复审请求,对初裁中的专利解释、侵权认定以及权利要求4和12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026年1月9日,ITC决定对初裁部分内容进行复审,重点包括:
权利要求4和12是否因现有技术而缺乏新颖性;
权利要求4和12是否属于显而易见;
投诉方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产业要求中的经济要件。
随后,各方当事人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期间,美国电子烟行业协会Vapor Technology Association以及NJOY等第三方机构也提交了相关意见材料。
最终裁决
2026年3月10日,ITC公布最终决定。
委员会在审查行政法官初裁及各方提交材料后认定:
专利权利要求4和12以及其所依附的权利要求1在现有技术背景下属于“显而易见”,因此无效;
因相关权利要求无效,不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形;
委员会未对投诉方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作出结论。
同时,委员会采纳了初裁中与最终裁决不冲突的其他认定内容。
根据该终裁结果,337-TA-1410调查以“不存在违反337条款”结案,调查正式终止。
由于最终裁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无效,本案未发布排除令或其他贸易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