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电子烟品牌企业--法律风险知多少?
2023-12-01

电子烟品牌企业,作为电子烟市场前端风向敏锐的察觉者,兼具有对行业技术敏锐嗅觉。在与电子烟品牌企业交流商业模式、商标、专利以及品牌企业是否会涉及刑事的相关问题后,笔者作为常年研究商业和法律的律师,又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思考。


通过梳理总结,笔者认为,电子烟品牌企业,可能需要重视的法律640.jpg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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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风险
这主要是受商标法的规制造成的。由于现存的电子烟企业,在《电子烟管理办法》生效前,持有的都是国内商标,如出口时在目的地国家没有注册的商标,发生侵权的风险可能性就较大。
当然,这种风险随着品牌企业的品牌意识重视,发生的概率正在逐步减小,反而因为商标授权许可合同约定范围、许可期限不明等原因,更容易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商标侵权方面,电子烟品牌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条款,特别是许可条款与电子烟许可证的存续时间是否能够衔接和延续的问题,以及授权许可可以流入的目的地国家的授权范围的问题。
二、专利侵权风险
为快速抢占市场,很多品牌企业,往往在研发时没有做深度的产品专利分析,很多时候,在产品快成形后,才开始担忧专利侵权风险。但市场机遇又稍纵即逝,品牌企业的研发和推广进度也是刻不容缓。
根据市场开拓和落地的实际需要,有条件的品牌企业,建议选择专业的专利分析机构,提前做FTO分析。虽然FTO分析不能够完全规避专利侵权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如果发生侵权法律纠纷,一般可适当减少判赔金额。对于资金实力稍弱的品牌企业,如发生研发产品与现有专利的产品可能存在侵权时,可考虑申请做专利稳定性评价报告,在报告中将可能发生侵权的专利纳入到其中做对比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类似FTO分析的效果。
另外,由于专利的申请时间周期与市场机遇稍纵即逝的机会冲突,很多品牌企业对此也很是困扰。是选择先申请专利还是先投入市场,这是一道没有完美答案的题目,这个问题上,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决断实施。
另外,哪些专利实施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呢?
1.申请日之前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因此,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
2. 公开日到授权日之前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因此,在发明专利公开日到授权日之前,有临时保护期,申请人可要求实施发明技术者支付适当费用。但具体该种费用的标准,法律暂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3. 专利授权之后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也就是说,专利授权后,实施专利行为,即构成专利侵权,要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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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技术是品牌企业和加工企业合作开发的,又或者专利技术是品牌企业利用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和场地开发的,再或者专利技术是品牌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开发的,需要特别重视该等委托合作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
三、委托加工合同风险
委托加工合同中,品牌企业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委托加工费用,并详细明确委托加工产品的技术参数、交付标准等。
因此,委托加工合同中,品牌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质量条款、交付周期条款,要重视产品验收,以及产品售后出现的质量纠纷中质量问题产生的源头追溯,以明确产品质量问题和逾期交付在委托加工合同中的违约法律责任。
同时,需要重视委托加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特别是发生知识产权诉讼时的责权划分,应诉主体等。
四、假冒商标风险
该种风险往往是因为信用交易产生,比如,品牌企业本身获得其它某品牌的书面授权,但是授权到期后,由于信用交易的长期存在,品牌企业可能并未与授权许可方继续续签商标许可合同。在出现特殊的商业竞争时,授权许可方如向品牌方发难,品牌方可能陷入假冒商标的刑事风险。
根据目前交流获悉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出口的主要关卡是出口备案,出口备案登记的登记项一般记载有:备案号、备案企业、出口方式、国外客户名称、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国别、目标市场备案完成时间、状态、数量等,但是具体到某批次产品的出口,由于信用交易和出口备案的原因,海关有可能不具体审核该批次产品的授权许可情况。
因此,当出现恶性商业竞争时,如品牌方未续签商标授权许可书面合同,品牌方可能会因此受授权许可方的发难,进而衍生出刑事风险。
五、商业运作内控风险
该种问题的产生,是基于目前电子产品主要是面向出口,所以,品牌企业需要境外合作商合作铺货,又或者委派品牌企业的员工或境内合作人在境外不定期驻点铺货。
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品牌方如何来控制供货金额、如何结算、如何考评勤勉开发市场效率的问题。由于“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品牌方难以完全掌握,又或者掌控境外市场的情况,因此,对上述风控的把握就尤为重要。为此,建议中小规模的品牌企业,从供货金额和结算方式上多做研讨设计,以间接提升优化境外市场合作单位或外派人员的市场开发周转效率,在把控法律风险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效率。
另外,电子烟品牌企业在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配方等方面,还可能涉及配方外泄、商业秘密泄露等风险。但该等风险如需要化解防范,除了需要考虑法律手段签署保密协议等,更应当从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熏陶、绩效薪酬晋升等方面改进,兴许能够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
综上,是目前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电子烟品牌企业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当然,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商业的演变,品牌企业可能出现新的法律风险点,笔者将保持持续的关注,以不断完善法律研究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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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