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寄递走私模式中的「自用」
2024-12-03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的“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


由此可见,自用不只是包括供自己用,还包括其馈赠亲友,不局限于旅客自用或者消费,不能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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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新《关税法》第五条“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


对比原《关税条例》57条和《海关法》46条规定,携带或者寄递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按货物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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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说明只要是自用的,即征物品税,而不管是否为价值1万元以下的合理数量。


但是新法将“合理、自用”中间的“、”号去掉之后,说明携带和寄递的代购进境物品税收政策和海关监管,将进一步趋严和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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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法,旅客行邮、寄递的物品应在“合理自用数量”内,超过该范畴,则应按照货物予以征税。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新法背景下,合理自用数量如何确定?


根据海关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分为以下情况


 1.旅客携带进境 

⭕个人自用进境物品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非居民旅客携带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


⭕烟草和酒精制品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的内地居民可免税带进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和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则可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8号令》


⭕港澳进境新规

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2.邮寄进境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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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客携带途径 

游客携带超过规定数量的物品进境已经不属于“合理数量”,虽有“自用”性质,却不符合海关监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超额的部分应当缴纳税款。


若游客采取不报、瞒报的方式,或者是游客伪报所携带货物的性质,则应该认定为走私行为。


 2.寄递途径 

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虚填面单—常见于洋酒、服装、奢侈品

案例:刘某在海外“xx网”竞拍购买威士忌等洋酒后,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在“xx网”填报洋酒邮寄入境的国际面单时,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将其所购买的洋酒从国外邮寄入境。


伪报收件人,拆分邮包数量、低报数量—常见于雪茄

案例:王某通过多个境外雪茄采购网站大量采购进口雪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收件地址,将同一订单的雪茄拆分成多个邮包,申报成个人邮寄物品。


同时,王某还对单个邮包的雪茄数量进行低报少报,超过50支的邮包伪报数量为50支。清关后,他人负责接收并转运至王某指定的国内地址。


对于携带、邮递进境渠道伪报或不申报的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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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xabay


个人单次应缴税数额超额但未超过10万元的,仅是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若是数额超过10万元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至于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则应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其走私对象、数额和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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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