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范围扩大:电子烟现被归类为成瘾物质,与其他烟草制品一并管理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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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颁布了《2024年第9号BPOM条例》(简称“第9号BPOM条例”),针对药品、原料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前体化学品及成瘾物质(统称“受控物质”)的监管结果后续处理指南,旨在通过对上述物质实施严格监管,防止其在进口、生产和分销环节出现滥用。


为加强对受控物质的监管并降低公共卫生风险,BPOM于2025年7月3日正式生效《2025年第19号BPOM条例》,对第9号BPOM条例进行修订(简称“新条例”)。此次修订拓展了成瘾物质的定义与监管范围——原监管框架仅涵盖烟草制品,修订后条款将监管范围扩大至烟草制品与电子烟(统称“烟草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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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监管范围


新条例扩展了监管指南的适用范围,除生产商和进口商外,烟草类产品经销商亦被纳入监管对象。此外,修订条款还对上述相关主体须遵守的合规要求进行了多项调整,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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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条例的核心调整聚焦于产品成分与标签规范。需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烟草产品广告促销的监管仍适用《2024年第28号政府条例》规定,例如:全面禁止电子烟及烟草产品的经销商、生产商、进口商在数字社交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商业广告须遵守多项强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须醒目标注健康警示、禁止使用卡通动画等诱导性宣传手法(其他细则规定于第447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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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产品违规行为分类


根据第9号BPOM条例,原违规行为依据严重程度分为三类(即严重、中等和轻微)。本次修订案新增了多项更细致的违规情形,以体现监管范围的扩大,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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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烟草类产品监管的后续执法措施


针对监管结果所采取的后续执法措施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技术指导、行政处罚、监管建议或企业自我评估,但本次修订案引入的重大变化涉及新条例附件VI规定的处理机制——该附件原先规范成瘾物质的标签与广告要求,现经修订后仅聚焦烟草制品监管。


新条例将烟草制品监管的后续措施明确划分为两类:技术指导及行政处罚(包括警告与执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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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还修改了行政处罚与监管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往,处罚与建议适用于未列入第5条的违规行为(例如拒绝接受检查);而根据新条例,这类措施现在仅适用于未列入第6条的违规行为,即轻微违规情形。


BPOM通过2025年第19号条例修订了2024年第9号条例,将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类产品”监管范围,并将监督对象从生产商、进口商扩展至分销商。新条例强化了对尼古丁、焦油含量和禁用添加剂的控制,要求更严格的健康警示标签,同时将广告与促销监管移交至政府第28号条例监管。


违规分类被细化为严重、重大、轻微三类,新增针对禁用添加剂和包装不规范的条款。后续执法措施也更为严格,从技术指导、警告,到严重警告、产品召回乃至建议停产,形成更完整的处罚链。


总体而言,新规通过扩大监管范围、细化违规类别与后续措施,体现了对公共健康的更高重视,并回应了社会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监管的迫切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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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烟草